公交车急刹致孕妇流产索赔案,法院判决引深思

发布于:2025-08-18 阅读:1
上海李女士乘公交时,因私家车违规插队急刹摔伤,后查出怀孕又被迫流产且嗅觉丧失。她起诉索赔,一审、二审精神赔偿仅3500元。此前也有孕妇公交急刹流产索赔案,此类案件反映出司法在人身损害赔偿上的困境与思考。

在现代社会,交通工具增多,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,其中不乏因公交车急刹车导致孕妇流产的悲剧发生。

公交车急刹

2025年8月上海下班高峰,42岁李女士乘坐公交车时,因张女士小轿车违规插队,公交急刹,李女士摔伤头部。交警认定张女士全责。事故后李女士查出怀孕6周,因CT检查及服药被迫人工流产,还因对冲伤导致嗅觉丧失。

李女士起诉公交公司和张女士,索赔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鉴定费及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。但两名被告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事故时间、怀孕周数和CT检查等事实表明,被告应承担医疗费用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,法院酌定3500元,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。

孕妇流产

李女士不服上诉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精神赔偿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,一审酌定3500元尚在合理范围,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
其实类似案件早有发生。2007年,怀孕4个多月的庄女士乘公交车时因急刹车摔倒,几天后胎儿不保做了引产。她起诉公交公司索赔6万余元。公交公司认为其流产属自然流产与急刹车无关。

法院委托鉴定不能认定摔伤与流产有明确因果关系,但认为外伤及精神刺激可能是流产原因之一,公交公司存在过错,判决赔偿庄女士5778.29元,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。

这些案件反映出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困境。一方面,现行法律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附直接身体权、健康权损害,胎儿权益未普遍得到承认,流产常被视为间接精神损害,赔偿受限。另一方面,精神损害“严重程度”量化难,缺乏精细化评估指引,法官自由裁量易引发公平性质疑。

这也引发了一系列思考。法律是否应重新审视胎儿权益保护,将母亲因流产的费用和痛苦纳入赔偿范围?能否建立更科学的精神损害评估机制,考虑年龄、生育状况等因素?法官在裁量时能否给予生命伦理和情感需求更多考量,平衡法律刚性与人性温度?

法院判决

公交车急刹导致孕妇流产的案件,不仅伤害了孕妇身体,也将她们的生活推向困境。法院判决虽于法有据,但背后的生命伦理与法律救济的矛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,司法应更好回应复杂的生命伦理问题。

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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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公交车急刹 孕妇流产 索赔 法院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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