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起非法生产销售偷拍器材案敲响法律警钟

发布于:2025-07-24 阅读:0
本文聚焦多起非法生产销售偷拍器材案件。如谢某某、张某某等人为牟利,将摄像头改装藏于充电宝、手机等物品售卖。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依法判刑并处罚金。提醒大家勿因小利触犯法律。

随着科技的发展,窃听、窃照器材日益微型化和隐蔽化,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,不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近期,多起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

偷拍器材

2023年3月至11月,被告人谢某某发现隐蔽摄像器材有市场需求,便联系上家购买此类设备,通过网络平台销售。若买家需要隐藏功能摄像头,他还将监控摄像头改造安装至充电宝、排插线、插座等物品中,共销售约200余个,非法获利约2万元。经鉴定,该设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谢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无独有偶,海南省儋州市的张某某,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,自学改装手机摄像头,将其安装到隐蔽位置,并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广告销售。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,他多次生产、销售改装用于偷拍的手机180部,获利6万元。儋州市法院经审查,以非法生产、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
非法生产销售

还有吉林省长春市的张某,平时喜欢手工改装电子器材。2024年4月,他开始通过网络销售改装过摄像头的手机,这种手机在息屏状态下也能正常录像。他在网上发布视频打广告吸引买家,截至案发,先后改装并销售了7部手机,获利2000余元。经鉴定,其销售的改装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,原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谋生,但他们却被利益冲昏了头脑,将聪明才智用错了地方。他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,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,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法律制裁

法官提醒广大群众,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,任何未经许可生产、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。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,不要随意购买网络上销售的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一旦发现窃听、窃照、窃录的情况,应及时报案,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。同时,商家要合法、合规经营,销售特定商品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,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、许可。

总之,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,遵守法律法规,不要因一时之利而以身试法,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。

二维码

扫一扫关注我们

版权声明: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,本站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,欢迎发送邮件至admin@pbootcms.com举报,并提供相关证据,一经查实,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。

标签: 非法生产销售 偷拍器材 法律制裁

相关文章